为加强矿山采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4、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6、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7、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8、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9、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0、天气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1、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12、 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3、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保证爆破物品“无丢失、无外流、无别用”。
14、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爆破安全及质量;
2、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2)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4)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木质或竹制的炮棍进行处理为宜)
(5)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对该炮孔减少装药量,而对其周边爆孔适量加大装药量等方法处理。
(6)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受潮严重结块时禁止使用。
3、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2)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充填物应用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和雪,以防造成爆破飞石和石块砸断导爆管等问题而影响爆破效果,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3)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导爆管;
(6)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7)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8)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远距离起爆。
4、装药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爆破区域20米范围以内严禁烟火,10米范围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5、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6、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7、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
8、导爆管进行连接时必须采用串联,避免分台阶连线;
9、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丢失、遗漏;
10、装药期间严禁工作面打钻及其它有违安全规定的作业。
三、警戒与信号:
1、两施工队其警戒范围以采区分界线为准;为杜绝各种爆破效应(共振、冲击波、飞散物等)引发大小伤亡事故,爆破作业之前,采区所有人员和设备必须处于绝对安全地带,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误入爆破源;
2、在各路口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及警戒标志;
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警戒人员,每个警戒人员应处于相邻警戒人员视线范围之内。安全警戒人员要佩带红袖标,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起爆前爆破总指挥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尤其移动半移动两破碎站工作人员),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5、警戒人员要坚守岗位,没有接到解除指令,任何警戒人员不得解除警戒。对讲机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听音乐和讲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话;
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中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 ;
(2)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6、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7、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爆破作业时间定为每天18:00~19:00。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除特殊情况外耽误放炮时间而影响生产每次罚款1000元。所有无关人员及设备必须在18:00以前撤出作业面到达指定安全位置;并且,挖机、装载机及汽车司机在撤出警戒范围之余必须撤出设备;
8、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完成10分钟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设备可进入现场。
9、爆破作业各项工作准备完毕后,由现场爆破指挥发出指令,各队准备充电,各单位充电,然后听现场指挥口令,1、2、3,数到三才能统一发爆;
10、爆破作业监管人员要严格监管火工品领退制度,在采区现场不得出现遗留火工品。若当天不能全部爆破,各施工队领药员应将剩余火工品退回由恒基公司保管的火药库中,履行清退手续。爆破后剩余火工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破器材库,严禁擅自存放和销毁。混装车配置炸药时,要根据现场需要的用量配置,防止造成过剩。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药的加工
(1)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2)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3)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电雷管导爆管联合起爆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两施工队同时装药完毕后,方可以和从工作面引出的导爆管连接;
③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④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导爆管起爆:
①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②严格把守导爆管的分段顺序并派专人对以放好的导爆管进行检查;
③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
④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⑤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3、起爆器的使用:
①起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②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不低于10分钟), 才可沿线检查,找出原因;
ƒ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4、裸露药包起爆:
(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于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起爆药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处理大块时药量适中以免爆破后飞石对周边人或设备造成损害。
5、爆后检查:
1、每次爆破后,各施工队爆破指挥要亲自带队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2、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3、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4、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五、盲炮处理:
1、爆破后发现存在盲炮时,现场安全员、技术员应立即定出警戒范围,将所有人员、设备将清除到安全区域内。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现场安全员、技术员组织安排爆破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盲炮进行安全处理: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起爆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盲炮处理后,现场安全员、现场技术员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现场不能存在残留炸药及其他任何火工品;
(5)认真分析、查找发生盲炮的原因,并进行总结,从中吸取经验,争取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矿山部;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矿山部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2、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按时发放,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退回;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炸药雷管必须分运;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3、火工品的运输:
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4、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5、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主管部门矿山部登记存档;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矿山部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施工队队长或矿山部工作人员处,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5)、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6)、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7)、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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